蹭明星热点,小心惹官司
在国内电影票房的排名榜单当中, 占据票房前两名位次的影片《战狼2》以及《流浪地球》, 它们均是由演员吴京进行主演的, 如此一来吴京也就摇身一变成为了当下这段时期之内最为火爆的明星人物, 围绕着明星吴京去蹭取热度的各类事情也是数量众多。在5月6日这一天, 有两家通过蹭热度这种方式去侵犯吴京合法权益的公司, 输掉了相关的官司, 它们分别被判定需要做出赔偿, 赔偿金额为51000元以及2万元, 并且还要向吴京公开进行道歉。
微信公号蹭热点营销输官司
据说, 《战狼2》上映火起来以后, 有一家招聘服务公司, 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贴出了一篇文章, 这篇文章题目是《剧本遭泄露, 采访对话被曝光!》, 文章当中有微信聊天的截图, 截图里的聊天内容是关于《战狼2》导演吴京接受的采访对话以及吴京的剧照。文章的后面出现了“找好工作, 就上××××网(点我进入)!”还有对该公司招聘会的一番宣传介绍。
此外, 一家网络借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登出了一篇文章, 题目是《如果吴京没有贷款8000万, 还能成功吗?》, 还配发了几张吴京的照片。这篇文章陈述了吴京为拍摄电影《战狼2》付出的努力, 讲述了他抵押房产所承受的风险, 以及电影成功后所获得的回报, 然而文中有“如果你离梦想还差一步, ×××能帮你……”这样的宣传语, 还有公司介绍。
吴京觉得, 有两家公司私自拿他的肖像去做广告宣传, 其中那家人才招聘服务公司还私自用了他的姓名, 这属于侵权行为, 那些宣传容易让浏览的人觉得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给他本人带来了一定恶劣的影响, 所以就分别去起诉这两家公司。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之后觉得, 人才招聘服务公司没有经过吴京的同意, 在其自己的微信公众号里发出的文章中使用吴京剧照、冒用吴京姓名, 并且广告宣传的意图十分明显, 能够认定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法院认定, 某借贷公司擅自使用吴京照片, 通过描述吴京拍摄电影的成功经历来宣传自身公司业务, 此行为具备营利性, 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
新媒体成蹭热点营销多发区
蹭明星吴京的热点引发的两起官司,都发生在微信公众号领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雷亚军, 告知齐鲁晚报记者, 涉及侵害明星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例, 以往较多出现在一些地面不恰当营销范畴当中, 像是未有许可籍此使用明星图像或者姓名以展开地面广告宣传, 当前, 却更为频繁地借助社交媒体平台跟公众展开互动, 凭借这个来实施微营销, 这对于企业而言变得越来越常见, 这种借助明星热点并配上混淆视听的营销语、标记住企业自身logo来从事宣传, 进而引发的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正逐渐增多。
甚至社交媒体里的表情包, 也能够侵犯明星权益, “葛优躺”这一表情包初现之时, 可谓在网络上掀起一阵晒图热潮, 接踵而至的和葛优关联的各种表情包亦是接连不断 , 在微信上, 涵盖诸多公司等的官方公众号, 为使推送内容更为生动 兴趣 特意常常配上“葛优躺”表情包 而有的甚至还会增添更多台词 并且制作成动图 自去年甚至于, 一些地区法院多次裁判葛优上诉相关公司利用“葛优躺”表情包构成侵权的案件。比如说, 有某基金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那样的配图文章, 其标题是“假如葛大爷也炒股……”, 当中还植入了好多该基金的广告。葛优方在起诉书中表明了, 某基金没经过其同意 的 以营利作为目的 使用肖像图片的行为, 则是具有特别明显的商业属性的, 进而造成了好多误解, 还极其容易让众多浏览者以及消费者误以为葛优 就是 该基金代言人或者和其存在着某种合作关系的。最终, 法院判决某基金败诉, 要进行道歉并且赔偿31万元的经济损失。
有另一起案件, 某旅游网站官方微博发布了含“葛优躺”的配图微博, 采用图片配台词方式, 于每张图片上加台词字幕, 借介绍“葛优躺”代入和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法院最后判决该网站道歉且赔偿41万元。
“模仿秀”也可能形成侵权
不仅营销公司存在想蹭明星热度的情况, 娱乐圈内那种蹭热度的“模仿秀”, 同样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之前, 一位“草根歌手”使用歌手汪峰的姓名以及照片在微博开展营利性宣传, 汪峰觉得自身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 就以这些为由,把这位歌手告到了法院, 要求马上停止侵权行为, 并且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45万元, 还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 北京海淀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案件的判决结果目前还不清楚。
据记者所知, 赵本山、潘长江、刘德华等一众明星均存在模仿秀明星, 然而, 那个被汪峰起诉的某草根歌手乃是首个遭遇官司的模仿秀明星, 近些年来, 一系列有关模仿的电视节目逐渐热络起来, 一些专门以模仿明星为追求的草根追梦人纷纷踏入电视荧屏。
齐鲁晚报记者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雷亚军律师处得知, 关于模仿秀是否侵权这一情况, 法律层面尚无十分确切明晰的规定, 在法律实践进程里, 主要会考量两个方面, 一方面, 要是模仿者借助自身的模仿举动, 给被模仿的明星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 那么就能够认定成是对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 倘若模仿者在商业演出期间蓄意混淆自身与被模仿明星的身份, 且从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那么也能够认定为是对明星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的侵犯。
雷亚军律师称, 模仿秀的确存有一定法律风险, 要是长期开展模仿秀且借此获利的草根演员模仿明星, 那就应当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以此规范自身模仿行为, 规避法律风险, 绝不能一味蹭明星热度而致使涉嫌违法。(倪自放)
